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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事务法律不排斥离婚协议分割个人财产

  **财富分割协议,既能够处置共同财富,也能够处置个人财富。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富的处置作出了明白规则,而对个人财富的处置未予明白,但是能够肯定的是,法律对**财富分割协议分割个人财富并无制止性规则。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双方必需到婚姻注销机关申请**。婚姻注销机关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富问题已有恰当处置时,发给**证。”
  同时,《婚姻注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则:“婚姻注销机关应当对**注销当事人出具的**、证明资料停止检查并讯问相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并已对子女抚育、财富、债务等问题达成分歧处置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注销,发给**证。”可见,婚姻法律法规并未扫除**时对个人财富的处置。
  理论中,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到达**的目的,在财富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退让,普通都是经过对个人财富的处置完成的。详细到本案,李琳和刘辉第二次**时签署的**财富分割协议,对夫妻共同财富和个人婚前财富的处置并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协议不只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注销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能,对双方都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