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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律师涉外离婚的管辖情况

    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暂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办理**的行为。那涉外**该由哪个**管辖?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细致引见关于涉外**的管辖状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第1款规则,我国**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采取被告就被告的准绳,只需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同时,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案件,如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
一、另外,依据最高****的规则,我国**在以下几种状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裔,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提出**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裔,如定居国**以**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提起**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国内一方向******的,受诉****有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的,应由婚姻缔结地****管辖。
  二、由于我国**与香港、**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引见一下:在香港抵触法中,有肯定**案件审讯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对法域间的**案件有审讯权的前提是:
  (一)**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寓居,或与香港有本质的联络;
  (二)在停止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寓居,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寓居、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寓居;
  (三)双方均在香港寓居。
  三、**法律之有明文规则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则要旨如下:
  (一)**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管辖。但诉之缘由事实发作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管辖;
  (二)夫妻之住所地**不能行使职权或在****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则。夫或妻为****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则定管辖之**者,由****所在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