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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青岛刑事律师“独家经销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

点击次数:165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26日10:10:49 【打印此页】 【关闭】
提要: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简称特威盾公司)仅具有在中国独家销售SILVELOX S. P. A所消费的产品的权益。由《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可知,这种由SILVELOX S. P. A“任命”、由特威盾司担任在中国范畴内“独家经销”由SILVELOX S. P. A所消费的产品的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答应运用行为。因而,特威盾公司并非“SILVELOX”商标的答应运用人,从而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其无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恳求宣布诉争商标无效。
 
 
 
案情简介
 
 
 
意大利LILFIN S. R. L与SILVELOX S. P. A为关联公司。LILFIN S. R. L最早于1982年起在世界多个国度地域申请注册了“SILVELOX”商标。
 
 
 
2013年7月,特威盾公司与SILVELOX S. P. A(供给商)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销售供给商注册或未注册商标的产品。SILVELOX S. P. A于2013年9月30日开具的**显现了“SILVELOX”的“入户门”商品。自2005年起,金茂结合(北京)科技开展有限公司(简称金茂结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断与特威盾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
 
 
 
2013年12月2日,金茂结合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642847号“SILVELOX”商标,核定运用在第19类的“木地板”等商品上。特威盾公司遂以金茂结合公司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SILVELOX S. P. A在先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SILVELOX”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恳求宣布上述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86091号商标无效宣布恳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对第13642847号“SILVELOX”商标予以无效宣布。
 
 
 
金茂结合公司不服,向中国学问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求助。徐新明律师团队经对上述案件停止剖析,以为无效恳求人特威盾公司固然是SILVELOX S. P. A的独家经销商,但独家经销商并非商标答应运用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则的利害关系人,其无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恳求宣布诉争商标。
 
 
 
基于以上剖析,徐新明律师指派团队成员李祥律师代理金茂结合公司向北京学问产权**提**讼。2018年3月22日,北京学问产权**对本案公开开庭停止了审理。**采信了上述观念,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7)京73行初63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86091号关于第13642847号“SILVELOX”商标无效宣布恳求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布恳求裁定。  
 
 
 
律师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则:“ 曾经注册的商标,违背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一切人不受五年的时间**。”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商标注册人能够经过签署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答应人应当监视被答应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商质量量。被答应人应当保证运用该注册商标的商质量量。”
 
 
 
本案中,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无效恳求人)特威盾公司主张,特威盾公司为SILVELOX S. P. A所任命的独家经销商,因此属于本案利害关系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特威盾公司错误的将经销合同与商标答应运用合同混为一谈,将经销商同等于商标答应运用人。
 
 
 
经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而商标答应运用合同的标的则是商标。经销商基于经销合同获得的关于特定产品的代理、销售权益,而商标答应运用人基于商标答应运用合同则获得关于特定商标的运用权益。固然经销商基于经销合同销售特定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特定商标的运用,但是,这种运用并非基于商标权人的商标运用答应,而是基于商标的权益穷竭准绳,即,由商标权人提供的贴附某商标的产品,其他任何人能够不经答应再次销售该产品,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而,经销合同不是商标答应运用合同,经销商也不是商标答应运用人,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恳求宣布诉争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