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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常平律师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金融立功是一种新的立功方式,在诸如电子银行、虚拟货币、网上股票等网上买卖普遍被人们运用的今天,立功分子应用网络技术要挟以至损伤了广阔民众的网上金融平安。我国针对这种现象,**了许多细化规则,并设立了多个相关罪名。
 
网络金融立功是指经过计算机技术等手腕扰乱金融次序的行为,学界关于网络金融立功的定义颇多争论,有人以为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计算机技术的方式,有人以为是指损害公民网络的金融平安,总而言之,该罪触及网络也触及金融平安。当公民在网络上的金融平安遭到损害的时分,施行该行为的人做出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更细化的来看,入侵金融系统,毁坏金融系统买卖,以谋取国度、社会和金融机构利益的,就属于网络金融立功。
 
最早做出相关规则的是我国央行,随后**立法细化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和二百八十七条中关于网络金融立功的条款,现有的法规中又多了不少补充细则。但我国暂时还没有针对此大类的网络金融立功特地设立一个罪名,网络金融立功都是随同着其他罪名的,既要触及网络立功,也要触及金融立功。
 
网络立功在我国法规中的描绘,大致分为两品种型,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从字面上能够了解大约的意义,
 
先说第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网络立功,当然就是指立功分子经过计算机施行立功行为。不一定都是人们想象中的超级黑客,经过入侵买卖和金融系统获利,这里所指的只是经过计算机技术这种工具。所以立功分子能够是金融机构内接触买卖系统的职员、普通公司内的财务人员,也能够是买卖软件的维护人员,一切能够经过计算机接触到金融业务的人都能够是立功主体。这类立功既存在了客观的非法占有财富目的,也经过计算机技术的手腕。在《中华**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就针对这种状况扩大了关于传统金融立功的立功手腕的规则,传统的金融立功包括偷盗、金融**、**等,该条中指明以计算机技术手腕施行传统金融立功的,以相关规则定罪处分。
 
而第二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的立功类型,立功主体就多为金融系统外部的人员,不能直接接触到金融或买卖系统,但是经过入侵系统窜改数据、应用系统破绽攻击控制系统、伪造虚假金融数据等行为为本人谋取利益。我国关于此类立功设立了多个罪名,其中就触及到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等等,都在《中华**共和国刑法》中有呈现。